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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術散打競賽規則規則
    來源:寧波國際文武學校    時間:2020-9-29 21:25:14    點擊:21422

    武術散打競賽規則規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競賽種類

    第二條 競賽辦法

    第三條 參賽年齡與資格審查

    第四條 體重分級

    第五條 稱量體重及其規定

    第六條 抽簽

    第七條 服裝護具

    比賽禮儀 第八條

    第九條 棄權

    第十條 競賽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裁判人員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裁判人員的組成

    第十二條 輔助裁判人員的組成

    第十三條 裁判人員的職責 第三章 仲裁委員會及其職責與申訴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六條 申訴程序及要求 第四章 競賽監督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十七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組成

    第十八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第五章 技法要求、得分標準與判罰

    第十九條 可用方法

    第二十條 禁用方法

    第二十一條 得分部位

    第二十二條 禁擊部位

    第二十三條 得分標準

    第二十四條 犯規與罰則

    第二十五條 暫停比賽 第六章 勝負評定與名次評定

    第二十六條 勝負評定

    第二十七條 名次評定 第七章 編排與記錄

    第二十八條 編排

    第二十九條 記錄

    第八章 口令與手勢

    第三十條 臺上裁判員口令與手勢

    第三十一條 邊裁判員手勢 第九章 場地與器材

    第三十二條 場地

    第三十三條 器材

    :武術散打競賽常用圖表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競賽種類

    (一) 團體比賽

    (二) 個人比賽

    第二條 競賽辦法

    (一)循環賽

    (二)淘汰賽

    (三)復活賽

    (四)每場比賽采用三局兩勝制,每局凈打2分鐘,局間休息1分鐘。

    第三條 參賽年齡與資格審查

    (一)成年運動員的參賽年齡限在18—35周歲,青少年運動員的參賽年

    齡限在15—18周歲以下。

    (二)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運動員注冊證》。 (三)運動員必須有參加比賽的人身保險證明。 (四)運動員必須出示自報到之日起前15天內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包括

    腦電圖、心電圖、血壓、脈搏等指標在內的體格檢查證明。 第四條 體重分級

    1、48公斤級(?48Kg)

    2、52公斤級(,48Kg,?52Kg)

    3、56公斤級(,52Kg,?56Kg)

    4、60公斤級(,56Kg,?60Kg)

    5、65公斤級(,60Kg,?65Kg)

    6、70公斤級(,65Kg,?70Kg)

    7、75公斤級(,70Kg,?75Kg)

    8、80公斤級(,75Kg,?80Kg)

    9、85公斤級(,80Kg,?85Kg)

    10、90公斤級(,85Kg,?90Kg)

    11、100公斤級(,90Kg,?100 Kg)

    12、100公斤以上級(>100 Kg)

    第五條 稱量體重及其規定

    (一)稱量體重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在抽簽前進行,第二次在進入前八名后進行。

    (二)運動員經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參加稱量體重,并且必須攜帶《運動員注冊證》。

    (三)必須在仲裁委員的監督下稱量體重,由檢錄長負責,編排記錄員配合完成。

    (四)運動員必須按照大會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稱量體重。稱量體重時裸體或只穿短褲(女子運動員可穿緊身內衣)。

    (五)稱量體重先從比賽設定的最小級別開始,每個級別在1小時內稱完。如體重不符,在規定的稱量時間內達不到報名級別時,則不準參加后面所有場次的比賽。

    第六條 抽簽

    (一)由編排記錄組負責抽簽,有仲裁委員會主任、總裁判長及參賽隊的教練或領隊參加。

    (二)在第一次稱量體重后進行抽簽,由比賽設定的最小級別開始。如該級別只有1人,則不能參加比賽。

    第七條 服裝護具

    (一)比賽的護具分紅、黑兩種顏色。運動員必須穿戴競賽組委會指定的拳套、護頭、護胸,并且必須穿戴自備的護齒、護襠和纏手帶,護襠必須穿在短褲內,纏手帶的長度為2.5米—3.5米。

    (二)運動員必須穿指定的與比賽護具顏色相同的服裝。

    (三)拳套的重量:男子65公斤級及以下級別和女子及青少年運動員的拳

    套重量為230克;男子70公斤級及以上級別的拳套重量為280克。

    第八條 比賽禮儀

    (一)介紹運動員時,運動員向觀眾行抱拳禮。

    (二)每局比賽開始前,運動員上臺后先向本方教練員行抱拳禮,教練員還禮;運動員之間再相互行抱拳禮。

    (三)宣布比賽結果時,運動員交換站位。宣布結果后,運動員先相互行抱拳禮,再向臺上裁判員行抱拳禮,裁判員還禮。然后向對方教練員行抱拳禮,教練員還禮。

    (四)邊裁判員換人時,互相行抱拳禮。

    第九條 棄權

    (一)比賽期間,運動員因傷病(需有醫務監督出具的診斷證明)或體重不符不能參加比賽,作棄權論,不再參加后面場次的比賽,但已進入名次的成績有效。

    (二)比賽進行時,運動員實力懸殊,為保護本方運動員的安全,教練員可舉棄權牌表示棄權,運動員也可舉手要求棄權。

    (三)不能按時參加稱量體重、賽前3次檢錄未到或檢錄后擅自離開,不能按時上場者,作無故棄權論。

    (四)比賽期間,運動員無故棄權,取消本人全部成績。

    第十條 競賽中的有關規定

    (一)臨場執行裁判員應集中精力,不得與其它人員交談,未經裁判長許可不得離開席位。

    (二)運動員必須遵守規則和比賽禮儀,尊重和服從裁判員。在場上不準有吵鬧、謾罵、甩護具等任何表示不滿的行為。每場比賽未宣布比賽結果前,運動員不得退場(因傷需急救者除外)。

    (三)每名教練員只能代表所報名單位進行現場指導,并只能帶一名助手或隊醫協助工作。比賽時,教練員和助手或隊醫坐在指定位置;局間休息時,

    允許給運動員按摩和指導。

    (四)運動員嚴禁使用興奮劑,局間休息時不得輸氧。

    第二章 裁判人員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總裁判長1人,副總裁判長1—2人。

    (二)臨場執行裁判組:裁判長、副裁判長、臺上裁判員各1人,邊裁判員3人或5人。根據比賽需要,可設1—2組裁判人員。

    )記錄員、計時員各1人。 (

    (四)編排記錄長1人。

    (五)檢錄長1人。

    第十二條 輔助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編排記錄員2—4人。

    (二)檢錄員4—6人。

    (三)醫務監督1人,醫務人員2—3人。

    (四)宣告員l—2人。

    (五)電子計分系統操作員2,3人。

    第十三條 裁判人員的職責

    (一)總裁判長

    1(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學習競賽規程、規則和裁判法。

    2(檢查落實場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稱量體重、抽簽、編排等有關競賽的準備工作。

    3(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要求,解決競賽中的有關問題。但不能修改競賽規程和規則。

    4(每場比賽,運動員因棄權變動秩序,應及時通知裁判長、編排記錄長

    和宣告員。

    5(比賽中指導各裁判組的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調動裁判人員。

    6(負責檢查裁判員執行規則的情況。裁判組出現有爭議的問題,有權做出最后決定。

    7(審核、簽署和宣布比賽成績。

    8. 向大會遞交書面總結。

    (二)副總裁判長

    協助總裁判長工作,總裁判長缺席時,可代行其職責。

    (三)裁判長

    1(負責本組裁判員的學習和工作安排。

    2(比賽中監督和指導裁判員、計時員、記錄員的工作。

    3(臺上裁判員有明顯錯判、漏判時,鳴哨提示改正。

    4(邊裁判員出現明顯錯判,宣布結果前征得總裁判長同意后可以改判。

    5(根據臨場運動員的情況和記錄員的記錄,處理優勢勝利、下臺、處罰、強制讀秒等有關規定事宜。

    6(每局比賽結束后,宣告評判結果,決定勝負。

    7. 每場比賽結束時審核、簽署比賽成績。

    (四)副裁判長

    協助裁判長工作,根據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員的工作。

    (五)臺上裁判員

    1(檢查場上運動員的護具,保障比賽安全。

    2(用口令和手勢指揮運動員進行比賽。

    3(判定運動員倒地、下臺、犯規、消極、強制讀秒、臨場治療等有關事宜。

    4(宣布每場比賽結果。

    (六)邊裁判員

    1(根據規則判定運動員的得分。

    2(每局比賽結束后,根據裁判長信號,同時、迅速顯示評判結果。

    3(每場比賽結束后,在記分表上簽名并保存,以備檢查核實。

    (七)記錄員

    1(賽前認真將有關信息填入記錄表。

    2(參加稱量體重的工作,并將每名運動員的體重填入每場比賽的記錄表。

    3(根據臺上裁判員的口令和手勢,記錄運動員被警告、勸告、強制讀秒、下臺的次數。

    4. 記錄邊裁判員每局的評判結果,確定勝負后報告裁判長。

    (八)計時員

    1(賽前檢查銅鑼、計時鐘,核準秒表。

    2(負責比賽、暫停、讀秒、局間休息的計時。

    3(每局賽前10秒鐘鳴哨通告。

    4(每局比賽結束鳴鑼通告。

    5.無電子計分系統的情況下,每局比賽結束時,宣讀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

    (九)編排記錄長

    1(負責運動員資格審查,審核報名表。

    2(負責組織抽簽,編排每場比賽秩序表。

    3(準備比賽中所需要的表格,審查核實成績,錄取名次。

    4(登記和公布各場比賽成績。

    5(統計和收集有關材料,匯編成績冊。

    (十)編排記錄員

    根據編排記錄長分配的任務進行工作。

    (十一)檢錄長

    1(負責稱量運動員體重。

    2(負責護具的準備與賽中護具的管理。

    3(賽前20分鐘負責召集運動員檢錄。

    4(檢錄時,如出現運動員不到或棄權等問題,及時報告總裁判長。

    5(按照規則的要求,檢查運動員的服裝和護具。

    (十二)檢錄員

    根據檢錄長分配的任務進行工作。

    (十三)宣告員

    1(摘要介紹競賽規程、規則和有關的宣傳材料。

    2(介紹臨場裁判員、運動員。

    3(宣告評判結果。

    (十四)醫務監督

    1(審核運動員《體格檢查表》。

    2(負責賽前對運動員進行體檢抽查。

    3(負責臨場傷病的治療與處理。

    4(負責因犯規造成運動員受傷情況的鑒定。

    5(負責競賽中的醫務監督,對因傷病不宜參加比賽者,應及時向總裁判

    長提出其停賽建議。

    6(配合興奮劑檢測人員檢查運動員是否使用違禁藥物。

    (十五)電子計分系統操作員

    負責與電子計分系統操作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仲裁委員會及其職責與申訴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員3人或5人組成。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一) 仲裁委員會在大會組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受理參賽隊對裁判人員有關違反競賽規程、規則的判決結果有不同意見的申訴。

    (二) 受理參賽隊對裁判執行競賽規程、規則的判決結果有異議的申訴,但只限對本隊判決的申訴。

    (三)接到申訴后,應立即進行處理,不得耽誤其他場次的比賽、名次的評定及發獎。裁決結果出來后,應及時通知有關參賽隊。

    (四)根據申訴材料提出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復審錄像,進行調查。召開仲裁委員會討論研究。開會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參加,但無表決權。仲裁委員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做出的決定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相等時,仲裁委員會主任有終裁權。

    (五)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參加本人所在單位參賽隊有牽連問題的討論。

    (六)對申訴提出的問題,經過嚴格認真復審,確認原判無誤,則維持原判;如確認原判有明顯錯誤,仲裁委員會提請中國武術協會對錯判的裁判員按有關規定處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六條 申訴程序及要求

    (一)運動隊如果對裁判組的判決結果有異議,必須在該運動員比賽結束后15分鐘內,由本隊領隊或教練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同時交付1000元的申訴費。如申訴正確,退回申訴費;申訴不正確的,則維持原判,申訴費不退,作為優秀裁判員的獎勵基金。

    (二)各隊必須服從仲裁委員會的最終裁決。如果無理糾纏,根據情節輕重,可以建議競賽監督委員會、競賽組委會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章 競賽監督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十七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員3或5人組成。

    第十八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一)監督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對于不能正確履行仲裁委員會職責,裁決運動隊的申訴不公,有違反《仲裁委員會條例》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換乃至停止工作的處分。

    (二)監督裁判人員的工作。對于不能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嚴肅、認真、公正、準確的進行裁判,有明顯違反規程、規則的行為者;有明顯錯判、漏判、反判的行為者;接受運動隊的賄賂,以不正當的手段偏袒運動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換、停止工作,乃至建議對其實施降級或撤消其裁判等級的處分。

    (三)監督參賽單位各領隊、教練、運動員的行為。對于不遵守《賽區工作條例》、《運動員守則》,不遵守競賽規程、規則及賽場紀律,對參賽隊行賄,運動員之間搞交易、打假賽等有關違紀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取消比賽成績、取消比賽資格等處分。

    (四)競賽監督委員會聽取領隊、教練、運動員、仲裁人員、裁判人員對競賽過程中的各種反映及意見,保證競賽公正、準確、圓滿、順利地進行。

    (五)競賽監督委員會不直接參與仲裁委員會、裁判人員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員會、裁判人員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不介入判決結果的糾紛,不改變裁判組的判決結果和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

    第五章 技法要求、得分標準與判罰

    第十九條 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可以使用武術的各種拳法、腿法和摔法。

    第二十條 禁用方法

    (一)用頭、肘、膝和反關節技法攻擊對方。

    (二)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三)用任何方法攻擊倒地方的頭部。

    第二十一條 得分部位

    頭部、軀干、大腿。

    第二十二條 禁擊部位

    后腦、頸部、襠部。

    第二十三條 得分標準

    (一)得2分

    一方下臺,另一方得2分。 1、

    2、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3、用腿法擊中對方頭部、軀干得2分。

    4、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而自己順勢站立者,得2分。

    5、一方被強制讀秒一次,另一方得2分。

    6、一方受警告一次,另一方得2分。

    (二)得1分

    1、用拳法擊中對方頭部、軀干得1分。

    2、用腿法擊中對方大腿得1分。

    3、運動員被指定進攻后達5秒鐘仍不進攻時,另一方得1分。

    4、一方主動倒地3秒鐘不起立,另一方得1分。

    5、一方受勸告一次,另一方得1分。

    (三)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不得分。

    2(雙方下臺,互不得分。

    3(雙方倒地,互不得分。

    4(一方用方法主動倒地,另一方不得分。

    5. 抱纏中擊中對方,不得分。

    第二十四條 犯規與罰則

    (一) 技術犯規

    1(消極摟抱對方。

    2(背向對方逃跑。

    3(處于不利狀況時舉手要求暫停。

    4(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5(上場不戴或有意吐落護齒、松脫護具。

    6、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為或不服從裁判。

    (二)侵人犯規

    1(在口令“開始”前或喊“!焙筮M攻對方。

    2(擊中對方禁擊部位。

    3(以禁用方法擊中對方。

    (三)罰則

    1(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2(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侵人犯規達3次,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4(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其比賽資格,所有成績均無效。

    5(運動員使用違禁藥物或局間休息時輸氧,取消其比賽資格,所有成績

    均無效。

    第二十五條 暫停比賽

    (一) 運動員倒地(主動倒地除外)或下臺時。

    (二) 運動員犯規受罰時。

    (三) 運動員受傷時。

    (四) 運動員相互抱纏沒有進攻動作或無效進攻超過2秒時。

    (五) 運動員主動倒地超過3秒鐘時。

    (六) 運動員被指定進攻超過5秒鐘仍不進攻時。

    (七)運動員舉手要求暫停時。

    (八) 裁判長糾正錯判、漏判時。

    (九) 相關人員處理場上問題或發現險情時。

    (十)因燈光、場地、電腦評分系統故障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第六章 勝負評定與名次評定

    第二十六條 勝負評定

    (一)優勢勝利評定

    1(在比賽中,雙方實力懸殊,臺上裁判員征得裁判長的同意,判技術強者為該場勝方。

    2(一方被重擊(侵人犯規除外)倒地不起達10秒,或雖能站立但知覺失常,判另一方為該場勝方。

    3(一場比賽中,一方被重擊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達3次,判另一方為該場勝方。

    (二)每局勝負評定

    1(每局比賽結束時,依據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判定每局勝負。

    2(一局比賽中,一方受重擊被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2次,另一方為該局勝方。

    3(一局比賽中,一方2次下臺,另一方為該局勝方。

    4(一局比賽中,雙方運動員得分相同時,判主動進攻技術強者為勝方。

    (三)每場勝負評定

    1(一場比賽,先勝兩局者為該場勝方。

    2(比賽中,運動員出現傷病,經醫生診斷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另一方為該場勝方。

    3(比賽中因一方犯規,另一方詐傷,經醫務監督確診后,判犯規一方為該場勝方。

    4(因對方犯規而受傷,通過醫務監督檢查確認不能繼續比賽者,為該場

    勝方。但不得參加后面所有場次的比賽。

    第二十七條 名次評定

    (一)個人名次評定

    1(淘汰賽時,直接產生名次。

    2(循環賽時,積分多者名次列前,若兩人或兩人以上積分相同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1)負局數少者列前。

    (2)受警告少者列前。

    (3)受勸告少者列前。

    (4)體重輕者列前(以第一次稱量體重為準)。

    上述四種情況仍相同時,名次并列。

    (二)團體名次評定

    1(名次分

    (1)各級別錄取前8名時,分別按9、7、6、5、4、3、2、1的得分計算。

    (2)各級別錄取前6名時,分別按7、5、4、3、2、1的得分計算。

    2(積分相同時的處理辦法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團體分數相同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1)按個人獲得第1名多的隊名次列前;如再相同時,按個人獲得第2名多的隊名次列前,依次類推。

    (2)受警告少的隊名次列前。

    (3)受勸告少的隊名次列前。

    如以上幾種情況仍相同時,名次并列。

    第七章 編排與記錄

    第二十八條

    (一)編排原則

    1(以競賽規程、報名表和比賽的總時間為依據。

    2(同一級別、同一輪次的比賽應相對集中安排,條件要均等。

    3(一名運動員一天最多安排兩場比賽,且不在同一單元。

    4(同一單元的比賽由體重輕的級別開始。

    (二)種子設定

    1、上一次全國錦標賽取得前四名的運動員確定為種子選手,并根據成績

    排出種子的順序。

    2、變動級別的運動員不能定為種子選手。

    3、種子選手不再抽簽,編排時根據種子的順序號在輪次表中找到相應號碼的位置,即種子的位置。

    第二十九條

    (一)邊裁判員根據得分標準和臺上裁判員的判定,記錄運動員的得分,每局比賽結束后將運動員的得分填入記分表中。

    (二)記錄員將警告、勸告、強制讀秒、下臺分別進行記錄。 (三)循環賽制時,編排記錄組根據每場比賽的結果在記分表中為勝方計2分,負方計0分。因對方棄權獲勝時,計2分,棄權者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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