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武術套路競賽規則
第一章 競賽組織機構
第一條 競賽委員會
根據不同的比賽規模,可設立競賽委員會、競賽部或競賽處,由負責競賽業務的行政人員若干人組成。在大會組委會統一領導下,負責整個大會的競賽組織工作。
第二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
一、競賽監督委員會為競賽的監督機構。
二、競賽監督委員會人員的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3或5人組成。
三、競賽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仲裁委員會、裁判員的工作。
(二)監督、檢查參賽運動隊的比賽行為。
(三)有權對違紀的仲裁人員、裁判人員和運動隊的相關人員做出處罰。
(四)競賽監督委員會不直接參與仲裁委員會和裁判人員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員會、裁判人員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不改變裁判人員、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
一、仲裁委員會人員的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3或5人組成。
二、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一)接受運動隊的申訴,并及時做出裁決,但不改變裁判結果。
(二)仲裁委員會會議出席人員必須超過半數,超過半數以上做出的決定方為有效。表決投票相等時,仲裁委員會主任有決定權。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參加與本人所在單位有牽連問題的討論與表決。
(三)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四)仲裁委員會負責確定比賽時每場地仲裁錄像位置。
第四條 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總裁判長1人、副總裁判長1-2人。
(二)裁判組設裁判長1人、副裁判長1人;評分裁判員3-5人。根據競賽的規?稍O若干個裁判組。
(三)編排記錄長1人。
(四)檢錄長1人。
二、輔助工作人員的組成(根據比賽規模,可適當增加或減少人員)
(一)競賽電子系統操作人員每場地1-2人。
(二)編排記錄員3-5人。
(三)檢錄員每場地2-3人。
(四)宣告員1-2人。
(五)放音員1-2人。
(六)攝像員每場地1-2人。
第五條 裁判員的職責
一、總裁判長
(一)組織領導各裁判組的工作,保證競賽規則的執行,檢查落實賽前各項準備工作。
(二)解釋規則、規程,但無權修改規則、規程。
(三)在比賽過程中,根據比賽需要可調動裁判人員工作,裁判人員發生嚴重錯誤時,有權處理。
(四)審核并宣布成績,做好裁判工作總結。
二、副總裁判長
(一)協助總裁判長的工作,并可重點負責競賽中某一部分的工作。
(二)在總裁判長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三、裁判長的職責
(一)組織本裁判組的業務學習和實施裁判工作。
(二)執行比賽中對套路時間不足或超出規定、重做、集體項目少于規定人數、配樂項目不符合要求等扣分。
(三)經總裁判長同意,有權對不合理的運動員應得分進行調整,但無權更改裁判員的評分。
(四)裁判員發生嚴重的評判錯誤時,可向總裁判長建議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副裁判長的職責
協助裁判長進行工作;負責管理本場地檢錄組的工作,保證本組比賽有序進行。
五、裁判員的職責
(一)服從裁判長的領導,參加裁判業務學習,做好準備工作。
(二)認真執行規則,獨立進行評分,并作好臨場評分記錄。
(三)負責運動員整套動作演練的評分。
六、編排記錄長的職責
(一)負責編排記錄組的全部工作,審查報名表,并根據大會要求編排秩序冊。
(二)負責比賽現場評分記錄的審核;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總裁判長指意,現場進行有關項目上場組別、順序的調整(含人員、項目的增加或刪減)。
(三)準備比賽所需表格,審查核實比賽成績及排列名次。
(四)采用電子競賽計分系統時,須做好裁判組與電子競賽系統操作組的協調工作,保證競賽成績無誤。
(五)如遇同分時,按規則規定處理好成績,確定名次。
(六)編排成績冊。
七、檢錄長的職責
(一)負責在賽前協調安排布置場地,落實各場地檢錄處位置、運動員入場和退場的位置及標記,
(二)負責檢錄組的全部工作,及時與各裁判長溝通,如有變化及時報告總裁判長和宣告員。
第六條 輔助工作人員職責
一、編排記錄員的職責
根據編排記錄長分配的任務進行工作。
二、檢錄員的職責
(一)按照比賽順序及時進行檢錄,將比賽運動員帶入場后,向裁判長遞交檢錄表。
(二)配合裁判長,做好現場運動員上場的檢錄工作;負責多名運動員同時上場時的起勢位置的確定。
(三)負責將完成比賽的運動員帶出場地,保證場內競賽秩序井然。
三、宣告員的職責
報告比賽成績,介紹有關競賽規程、規則、比賽規模、傳統武術拳種及項目特點等知識。
四、放音員的職責
(一)在比賽第一次檢錄時,負責收取配樂項目音樂光碟,根據比賽出場順序進行編號,保證配樂項目比賽順利進行。
(二)運動員站在比賽場地3-5秒鐘之間,開始放音樂。
(三)比賽結束后,負責將音樂歸還運動隊。
五、攝像員的職責
(一)對全部競賽項目進行現場攝像。
(二)遵照仲裁委員會、競賽監督委員會的要求,負責播放相關項目錄像。
(三)全部錄像均應按大會規定予以保留,并交付競賽處制作光盤存檔資料。
第二章 參賽人員及其規定
第七條 參賽人員及其規定
參賽人員包括參賽隊的運動員、教練員、領隊和隨隊醫生。為確保大會的順利進行,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參賽者應按規程中的規定按時報名,并遵守大會各項規定。
二、參加組委會安排的領隊會議(組委會)和教練員、裁判員聯席會議,充分發表意見和提出疑問,一旦決定,嚴格遵照執行。
三、參賽者應依據規則和規程公平競爭,履行武術禮儀,服從裁判,尊重對手。
四、任何參賽人員不得在比賽期間對裁判人員施加影響和干擾,一經發現,由競賽監督委員會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 申訴
一、仲裁委員會只受理運動隊在比賽時裁判長對本隊運動員的扣分有異議的申訴。
二、申訴程序
參賽隊對裁判長扣分有異議時,必須在該場該項比賽結束后15分鐘內,由該隊領隊或教練向仲裁委員會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申訴,同時交付1000元申訴費。一次申訴僅限一個內容。
仲裁委員會依據申訴內容進行認真審議,查看仲裁錄像,如裁判長扣分正確,提出申訴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如果因不服而無理糾纏,根據情節輕重,可由仲裁委員會建議競賽監督委員會給予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比賽成績;如裁判長扣分錯誤,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競賽監督委員會對裁判長進行處理,但不改變裁判結果,退回申訴費。裁決結果應及時通知有關各方。
第三章 競賽通則
第九條 競賽性質
一、競賽類型分為
(一)個人賽
(二)團體賽
(三)個人及團體賽
二、按年齡可分為
(一)成年賽
(二)青少年賽
(三)兒童賽
三、按拳種內容分為
(一)各單練拳術和器械的個人項目比賽
(二)對練項目比賽
(三)集體項目比賽
(四)綜合項目比賽
第十條 競賽和表演項目
一、競賽項目
(一)流傳有序的各武術拳種流派的傳統套路,包括單練的拳術、器械、對練和集體項目。
(二)在群眾中廣泛流傳的其它武術套路,包括各種規定套路的拳術、器械和功法項目。
二、集體表演項目
以武術動作為主要內容,并具有一定藝術性的集體武術綜藝表演項目。
第十一條 競賽年齡分組
兒童組(A組):12周歲以下。
少年組(B組):12周歲至17周歲。
青年組(C組):18周歲至39周歲。
中年組(D組):40周歲至59周歲。
老年組(E組):60周歲和60周歲以上。
第十二條 比賽順序的確定
在競賽監督委員會和總裁判長的監督下,由編排記錄組運用計算機程序進行分組排序,確定項目比賽順序和運動員上場順序。
第十三條 檢錄
運動員須在賽前3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報到,參加第一次檢錄,并檢查服裝和器械。賽前20分鐘進行第二次檢錄 ,第三次檢錄時間為賽前10分鐘。
第十四條 禮儀
運動員聽到上場點名時、完成比賽套路后和裁判長宣布最后得分時,應向裁判長行抱拳禮。
第十五條 計時
運動員由靜止姿勢開始肢體動作,計時開始;運動員結束全套動作后并步站立,計時結束。
第十六條 示分
運動員的比賽結果,公開示分。
第十七條 棄權
不能按時參加檢錄與比賽者,按棄權論處。
第十九條 名次和等級獎項的評定
一、名次評定
(一)個人項目、對練項目和集體項目名次
按比賽的成績高低排列名次。得分最高者為該單項的第一名,次高者為第二名,依此類推。
(二)個人全能名次
根據規程規定,按各單項得分總和的多少進行評定,得分最多者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為第二名,依次類推。
(三)團體名次
根據競賽規程關于團體名次的確定辦法進行評定。
二、得分相等的處理
(一)個人項目、對練項目和集體項目得分相等的處理:
1. 兩個無效分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的平均值者列前。
2. 兩個無效分數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3. 兩個無效分數中,低無效分數高者列前。
4. 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二)個人全能得分相等時,以比賽中獲單項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則以獲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類推;如獲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則名次并列。
(三)團體總分相等時,以全隊獲得單項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則以獲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類推;如獲得單項名次均相等,則名次并列。
三、等級獎項的評定
個人項目、對練項目、集體項目分別設一、二、三等獎。確定獲獎等級的方法是按各項最后得分多少排序,各獎項的比例由競賽規程規定。
第二十條 集體表演項目的評定
一、集體表演項目獎項設一、二、三等獎。
確定獲獎等級的方法是按得分的多少排序,各獎項的比例由競賽規程規定。
二、集體表演項目也可設置其它特別獎項。
集體表演項目設置的特別獎項由競賽規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套路完成時間的規定
一、個人項目和對練項目
完成套路時間為50秒至2分鐘(太極拳、劍和功法項目除外),運動員演練至1分30秒時,由裁判長鳴哨提示。
二、太極拳項目
(一)太極拳項目:完成套路時間為4-6分鐘,運動員演練至4分鐘時,由裁判長鳴哨提示。
(二)太極劍項目:完成套路時間為3-4分鐘,運動員演練至3分鐘時,由裁判長鳴哨提示。
三、功法項目:完成套路時間為2-4分鐘,運動員演練至2分30秒時,由裁判長鳴哨提示。
四、集體項目:完成套路時間不得超過4分鐘。
五、集體武術綜藝表演項目:完成套路時間不得超過6分鐘。
六、運動員比賽時完成套路的時間以裁判組的秒表所計的時間為依據。運動員比賽時裁判組用2塊秒表計時。當運動員完成套路的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同時裁判組的2塊秒表所計時間又不相同時,以較接近規定時間的1塊秒表所計時間為準。
七、根據競賽性質和競賽內容的不同,可在規程中對完成套路時間做出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集體項目人數的規定
集體項目不少于6人,集體表演項目人數不限或按照競賽規程規定。
第二十三條 配樂
一、配樂項目按規程規定執行。
二、凡配樂項目必須使用純音樂,音樂主題與套路主題相和諧。
三、動作開始的前奏曲和動作結束后的音樂尾聲,須控制在15秒以內;音樂須使用光盤或MP3播放器錄制,比賽音樂須獨立錄制和備份。
四、各代表隊須在配樂項目比賽前第一次檢錄時,將本隊音樂光盤或MP3播放器進行檢錄,交至放音員處,并配合放音員完成本隊比賽音樂播放。
第二十四條 未完成套路規定
運動員未完成比賽套路不予評分。
第二十五條 重做
運動員因主客觀原因造成比賽套路中斷,可以申請重做一次。重做項目可安排在該類項目最后一名上場,若出現最后一名選手重做,則允許休息5分鐘后上場。
第二十六條 服裝
一、裁判員應穿統一的武術裁判服裝。
二、運動員可穿具有運動特色、項目特色、民族特色、時代特色的適合于武術運動的比賽服裝和武術鞋。
三、規程可以根據競賽性質、內容,統一規定運動員的比賽服裝。
第二十七條 競賽場地
一、個人項目和對練項目的競賽場地為長14米,寬8米,場地四周內沿應標明5厘米寬的白色邊線,場地的長和寬均由邊線的外沿開始計算。場地周圍至少有2米寬的安全區域。
二、集體項目的競賽場地為長16米、寬14米,場地四周內沿應標明5厘米寬的白色邊線,場地的長和寬均由邊線的外沿開始計算。場地周圍至少有1米寬的安全區域。
三、競賽場地的地面空間高度不少于8米;兩個場地之間的距離在4米以上;場地燈光垂直照度和水平照度應在規定范圍之內。
四、競賽場地應有明顯場地編號標志;場地周圍應設置仲裁錄像和電子示分屏的位置;場地一側設置裁判席。所有設置均應保持與場地邊線2米以上距離。
五、裁判席右側后方運動員臨場處,應設置2-4名運動員臨場席。
第二十八條 比賽器械
可以使用任何武術器械或由規程規定的器械。
第二十九條 其它比賽設備
根據競賽規模大小和需要配備攝像機、放像機、電視機和音響設備。
第四章 評分方法與標準
第三十條 競賽項目評分方法與標準
一、各項目比賽的滿分為10分。
二、評分方法
(一)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技術演練發揮的水平,與“等級評分總體要求”的相符程度,按照評分的等級標準,并與其他運動員進行比較,確定運動員等級分數。在此基礎上,減去“其他錯誤”的扣分即為運動員的得分。裁判員評分可到小數點后2位數,尾數為0~9。
(二)應得分數的確定
3名裁判員評分時,取3名裁判員評出的運動員得分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4名裁判員評分時,取中間2名裁判員評出的運動員得分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5名裁判員評分時,取中間3名裁判員評出的運動員得分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應得分可取到小數點后2位數,第3位數不做四舍五入。
(三)裁判長對評分的調整
當評分中出現明顯不合理現象時,在示出運動員最后得分之前,裁判長可調整運動員的應得分。裁判長調整分數范圍為0.01分至0.05分。如須調整更大幅度方可糾正明顯不合理現象時,裁判長須經總裁判長同意,調整分數范圍擴大為0.05分至0.1分。
(四)最后得分的確定
裁判長從運動員的應得分中減去“裁判長的扣分”,或加上“裁判長的調整分”,即為運動員的最后得分。
三、評分標準
(一)等級分的評分標準
1. 技術演練綜合評定評分標準
分為3檔9級,其中:8.50~10.00分為優秀;7.00~8.49分為良好;5.00~6.99分為尚可。(詳見表1)
2. 等級評分總體要求
(1)動作規范,方法正確,風格突出。運動員應表現出所演練的拳種及項目的技術特點和風格特點,應包含該項目的主要內容和技法。
(2)勁力順達,力點準確,動作協調。通過運動員的肢體以及器械應表現出該項目的勁力、方法特點,手、眼、身、法、步配合協調,器械項目要求身械協調。
(3)節奏恰當,精神貫注,技術熟練。應表現出該項目的節奏特點。
(4)結構嚴密,編排合理,內容充實。整套動作應與該項目的技術風格保持一致,具有傳統性。
(5)武術功法項目應動作規范、松靜自然;動作規范,圓活連貫、呼吸順暢;意念集中、風格突出;連貫圓活,速度適宜,神態自然,呼吸順暢,意念集中,演練神韻與項目特點融合。
(6)對練項目應內容充實,結構緊湊,動作逼真,風格突出,配合嚴密,攻防合理。
(7)集體項目應隊形整齊,應以該項目的技術為主要內容,突出該項目的風格,特點,配合默契,動作整齊劃一,結構恰當,布局勻稱,并富于一定的圖案變化。
(8)配樂項目應動作與音樂和諧一致,音樂的風格應和該演練項目的技術風格相一致,或動作結束時音樂突然中斷,缺乏完整性。
(二)裁判員執行的其它錯誤內容及扣分標準。
1. 遺忘:扣0.1分。
2. 出界:扣0.1分。
3. 失去平衡:晃動、移動、跳動扣0.1分。
4. 器械、服裝影響動作:扣0.1分。
5. 器械變形:扣0.1分。
6. 附加支撐:扣0.2分。
7. 器械折斷:扣0.3分。
8. 器械掉地:扣0.3分。
9. 倒地:扣0.3分。
10. 對練項目:擊打動作落空,扣0.1分;誤中對方,扣0.2分;誤傷對方,扣0.3分。
11. 以上錯誤每出現一次,扣一次;在一個動作中,同時發生兩種以上其它錯誤,應累積扣分(詳見表2)。
(三)裁判長執行的其它錯誤內容及扣分標準。
1. 完成套路時間不足或超出的規定。
(1)運動員完成套路時間,凡不足規定時間或超出規定時間在5秒以內(含5秒),扣0.1分;不足規定時間或超出規定時間超過5秒,在10秒以內(含10秒),扣0.2分;不足規定時間或超出規定時間達10秒以上,扣0.3分,最多扣0.3分。
(2)運動員超過規定時間扣分已達0.3分時,裁判長應請運動員立即收勢停止比賽。此種情況應視為運動員完成套路。
2. 運動員在規定套路比賽中每漏做或多做一個完整動作,扣0.1分。
3. 運動員因主觀原因未完成套路,經裁判長同意可重做一次。運動員重做后,裁判長在其應得分的基礎上,扣1分。運動員因客觀原因未完成套路,可重做一次,不扣分。
4. 集體項目比賽的人數,少于競賽規程規定的人數,每少1人,扣0.5分。
5. 配樂不符合競賽規程規定者,扣0.1分。
6. 傳統拳種各流派項目在演練中出現競技項目《武術套路競賽規則》中所規定的B級及B級以上的難度動作,每出現一次,扣1分。
第三十一條 表演項目的評定方法與標準
一、評分方法
表演項目的滿分為10分。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發揮的技術和表演水平,按照與“表演項目等級評分的總體要求”相符程度,并與其他的表演項目進行比較,確定該項目的等級分。裁判員評分可到小數點后2位數,尾數為0~9。
二、評定標準
(一)技術演練綜合評定評分標準
分為3檔9級,其中:8.50~10.00分為優秀;7.00~8.49分為良好;5.00~6.99分為尚可(詳見表1)。
(二)表演項目等級評分的總體要求
1. 以武術技術為主要內容,并能較好的吸收和融合其他藝術形式的元素。
2. 能較好地利用其他藝術的表現手法,來烘托武術的技術風格。
3. 結構嚴密、內容充實、技術熟練、配合默契、主題突出,富于時代氣息,充分展現積極、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
4. 音樂與主題和動作配合緊密、和諧順暢。
5. 富有創新意識。
第三十二條 其它
本規則適用于全國及省、市、自治區各級傳統武術套路的比賽。在競賽性質、任務有特殊要求時,可在競賽規程中做出相應規定。
表1 等級評分標準
等別 |
級別 |
評分分值 |
優秀 |
上 |
①級 |
9.50~10.00 |
中 |
②級 |
9.00~9.49 |
下 |
③級 |
8.50~8.99 |
良好 |
上 |
④級 |
8.00~8.49 |
中 |
⑤級 |
7.50~7.99 |
下 |
⑥級 |
7.00~7.49 |
尚可 |
上 |
⑦級 |
6.50~6.99 |
中 |
⑧級 |
6.00~6.49 |
下 |
⑨級 |
5.00~5.99 |
表2 其它錯誤內容及扣分標準
錯誤種類 |
錯誤內容及扣分標準 |
扣0.1分 |
扣0.2分 |
扣0.3分 |
服裝、飾物影響動作 |
▲刀彩、劍穗掉地或纏身
▲服裝開鈕或撕裂
▲服飾、頭飾掉地
▲鞋脫落 |
|
|
器械觸地、脫把、碰身、變形、折斷、掉地 |
▲器械觸地
▲器械脫把
▲器械碰(纏)身
▲器械彎曲變形 |
|
▲器械折斷(含即將折斷)
▲器械掉地 |
出界 |
▲身體任一部位觸及線外地面 |
|
|
失去平衡 |
▲上體晃動、腳移動或跳動 |
▲手、肘、膝、足、器械的附加支撐 |
▲倒地(雙手或肩、頭、軀干、臀部觸地) |
遺忘 |
▲遺忘一次 |
|
|
對練項目 |
▲擊打落空 |
▲誤中對方 |
▲誤傷對方 |
注:運動員在一次失誤中若出現多種以上所列舉的其他錯誤,應累計扣分。